租賃合同解除時裝飾裝修財產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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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裝飾裝修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二、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除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區別不同情況處理: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
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如不同意利用,承租人不得主張殘值損失;
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裝飾裝修的,仍需基於不當得利對承租人予以補償。
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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