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惡意串通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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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惡意串通是當事人之間相互勾結實施的一種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其特徵包括:
(1)各當事人均有損害他人利益的惡意,即不僅明知其行為有損於他人而故意進行,且實施該行為就是以損人利己為目的的;
(2)當事人彼此勾結,通謀實施該行為,例如,代理人同第三人通謀損害被代理人利益;
(3)行為結果在客觀上損害了國家、集體利益或一個第三人利益。
其中的國家利益主要指國家作為全民財產所有人所享有的利益。其它違法的民事行為雖然也損害國家利益,且當事人可能有通謀,例如,走私,但因其損害的是以國家利益表現的社會公共利益,不屬惡意串連的民事行為種類。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合同惡意串通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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