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串通的債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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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串通的債權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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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串通的例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下列民事行為無效:(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4)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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