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糾紛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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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糾紛管轄:
(1)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可選擇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可以是户籍地,如果有經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經常居住地起訴。

保險合同糾紛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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