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糾紛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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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糾紛仲裁程序
律師解析:1.提交申請書: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3.開庭審理:
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作出裁決:
裁決是仲裁程序的最後一個環節。
裁決作出後,審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終結,因而這種裁決被稱為最終裁決。法律依據:《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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