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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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便利審判與訴訟以及存在實際聯繫的角度出發,運輸合同糾紛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是適宜的。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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