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運輸合同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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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公路覆蓋面廣,成為最重要的交通道路之一,也是最重要的運輸方式。運輸合同比一般的合同來説,相對複雜,涉及面也很廣,由於是動態的,存在很多不確定性,在出現問題時處理也比較麻煩。下面,本站小編為您帶來公路運輸合同管轄法院的相關問題。

公路運輸合同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一、有管轄權的法院

管轄上,有管轄權的地方可能有三個:被告所在地、運輸始發地、運輸目的地。因為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單式聯運的情況下,可能突破合同的相對性發生連帶責任,於是可有兩個被告,亦即可能有兩個被告所在地。另外,法律並未規定貨物必須實際運輸了才可適用始發地與目的地管轄。

運輸合同糾紛較一般合同糾紛複雜,它涉及到承運人是否正確履行合同、是否造成貨物毀損、是否按時運到,收貨人是否履行收貨義務等。從便利審判與訴訟以及存在實際聯繫的角度出發,運輸合同糾紛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是適宜的。目的地是指客、貨運輸的最終到達地。

運輸合同可能是單一的運輸工具來完成,比如由路上運輸或者水上運輸或者空中運輸單獨完成,也有可能採取的是多種運輸工具聯合運輸,路上運輸還存在公路運輸和鐵路運輸之分。

採用不同的運輸工具,就可能形成是由普通法院管轄還是由專門法院管轄的問題。實踐中處理這一問題的基本原則是:

(1)如果是採用單一運輸工具,則按運輸工具不同來確定管轄法院,比如採用水運,則由海事法院管轄,採用鐵路運輸,則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2)如果是採取聯合運輸,根據具體情況,凡是與海事有關的,由海事法院管轄,與鐵路運輸有關的,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3)在聯合運輸中,如果同時存在水運和鐵路運輸的,如何確定管轄法院,法律並未作出具體規定,在這處情況下,可以由當事人選擇法院管轄。

二、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公路運輸合同涉及到承運人與託運人的問題,承運人全程承保貨物,是對託運人的負責,承運人與託運人通常不在一個地方。所以,在出現糾紛時,對其有管轄權的法院有四個,即被告所在地、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承運人和託運人可以根據個人需求,向這三個中的任一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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