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被告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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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被告是總公司或者是總公司和分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分公司和總公司之間存在着一個財產方面的因素關係,所以不論是在進行相關的訴訟活動,還是其他責任承擔的時候,都必須要存在這種公司,如果要將兩者作為共同被告,也是法律允許的。即便分公司有獨立營業執照獨立簽訂合同,也可以將總公司作為共同被告。

與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被告是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4)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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