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人員合同簽訂和誰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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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人員合同簽訂和誰籤?

分公司人員合同簽訂和誰籤?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是否能作為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主要標準在於是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根據《公司法》中的規定,因為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對外不具有簽訂合同的能力,因而即使是在分公司供職的員工,其實在勞動合同上面也是需要與總公司來簽訂的,如果分公司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則此時的勞動合同可以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分公司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分公司的特徵具體表現為: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2、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5、分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三、設立分公司需要什麼材料?

1、總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2、公章原件;

3、總公司公司章程調檔;

4、總公司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分公司負責人身份證原件;

5、會計上崗證複印件及會計人員身份證複印件(獨立核算的分公司);6、房產證複印件,租賃合同原件,房產登記信息表(實地註冊的分公司)。

綜上所述,分公司的員工不管是新籤勞動合同還是續簽,都應該和總公司籤,合同上加蓋的章也是總公司的。在勞動合同法及公司法相關規定中,分公司沒有勞動主體資格,其不能和員工籤勞動合同。當然現實中也有些總公司授權委託分公司訂合同的情況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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