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分公司籤合同的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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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分公司籤合同的責任承擔可以是分公司也可以是總公司。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在營業執照核准的範圍內從事的經營活動是合法有效的,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如果經過總公司的授權或追認,也有效。如果分公司是合同的簽署人,有一定的財產管理權,可以用管理的財產清償債務,則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用分公司籤合同的責任承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4)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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