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承包合同簽署後由母公司來承擔債務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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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承包合同簽署後由母公司來承擔債務責任嗎?

分公司承包合同簽署後由母公司來承擔債務責任嗎?

1、分公司承包合同簽署後由母公司來承擔債務責任。

根據《公司法

第十四條第一款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2、分公司,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的管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資格,從根本屬性上來講,其屬於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法人資格,但只要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後,領取了營業執照,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

二、分公司有哪些特點

1、分公司是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5、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三、註冊分公司必須材料清單:

1、《分公司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3、公司章程複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6、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複印件;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提交有關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複印件;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複印件。

一個公司在成立之後,若是滿足一定的條件,是可以向工商登記機關提出設立分公司的請求的,請求若是被受理,那麼在分公司成立之初,一般就有有一個營業執照,若是在營業執照之中,註明了分公司可以簽署承包合同,那麼該分公司在滿足其他與簽署承包合同有關的條件之後,就有了簽署承包合同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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