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攬合同是要式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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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是要式合同嗎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51條的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承攬合同是總稱,加工承攬屬於其中的一種。加工承攬合同應屬於要式合同,由雙方簽訂書面的合同簽字蓋章後成立。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條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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