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加工承攬合同的訂立需要哪些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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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加工承攬合同的訂立需要哪些準備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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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訂立了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承攬的工作是否應該全部由自己完成?

根據《合同法》規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可以看出,合同法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出發,規定了當事人如果約定承攬人必須完成所有的承攬工作的,承攬人不僅應當親自完成主要工作,其他工作也要由承攬人本人完成。如果當事人約定或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可以將工作的主要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將所承攬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承攬人應當對第三人的工作對定作人負責。例如:甲運輸公司向汽車公司定作一輛特種運輸汽車,汽車公司作為專業的外貿公司,本身不從事生產汽車的業務,因此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該特種汽車由汽車公司負責選擇國外的汽車製造廠製造,汽車公司對該汽車的質量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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