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可抗力當然免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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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在下列兩種情形下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免責:

合同不可抗力當然免責嗎

1、金錢債務的遲延履行。在金錢債務未能及時履行時,無論遲延履行因何種原因引起,債務人都負遲延責任。

2、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負有通知義務和提供證明的義務。

1、通知義務。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以後,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向對方通報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遲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從而讓對方能夠及時採取措施減少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損失。

2、提供證明的義務。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還要在合理期限內向對方當事人提供有關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如果當事人怠於實施這些行為,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的,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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