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條款不可抗力有什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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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條款不可抗力有什麼要求

免責條款不可抗力有什麼要求

不可抗力事故一般應具備下列要求:

(1)是合同簽訂以後發生的;

(2)不是由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疏忽或過失所造成的;

(3)是當事人所不能控制的。不可抗力事故包括由於自然力量和社會原因引起兩種情況。至於哪些意外事故可以列入不可抗力的範圍,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不可抗力條款中商定。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解除合同,一種是暫時中止合同即延遲履行合同。至於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在什麼情況下只能暫時中止合同,以及援引不可抗力條件所應提供的證明、通知對方的時間和手續等,都應在不可抗力條款中予以明確。

一、什麼是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常被合同一方當事人寫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為明確或隱含的意思要約,以獲得另一方當事人的承諾,使其發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講是指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時,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責任而設立的條款。因此説,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為要約,以限制或免除當事人未來責任為目的,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二、免責條款的特點

第一,免責條款是一種合同條款,它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任何企圖援引免責條款免責的當事人必須首先證明該條款已經構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則他無權援引該免責條款。

第二,免責條款是事先約定的。當事人約定免責條款是為了減輕或免除其未來發生的責任,因此只有在責任發生以前由當事人約定且生效的免責條款,才能導致當事人的責任的減輕或免除。若在責任產生以後,當事人之間通過和解協議而減輕責任,則與達成免責條款是有本質區別的。

第三,免責條款旨在免除或限制當事人未來所應負的責任。基於不同的目的,免責條款可以分為兩類:一是限制責任條款,即將當事人的法律責任限制在某種範圍內的條款。例如,在合同中規定,賣方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貨款的總額。二是免除責任條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櫃枱上標明“貨物出門,恕不退換”,就屬於免除責任條款。嚴格地説,限制和免除責任的條款還是有區別的。 在一般情況下,法律對免責條款的有效條件比對限責條款的有效條件要求更為嚴格。但是,由於免責條款和限責條款都是為了排除當事人未來的責任,因此,對這兩種條款在理論上並沒有作嚴格區別,一般將其統稱為“免責條款”。

法律中有關免責條款不可抗力的一般要求,基本都是圍繞着合同雙方來制定的,並且這種不可抗力因素,也是會在合同中進行聲明,而且對於這種不可抗因素的存在,任何一方都是不能夠左右,也就是如果發生了造成了損失,那麼只能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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