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訴訟管轄地是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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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訴訟管轄地是哪裏?

一、環境污染訴訟管轄地是哪裏?

環境污染訴訟管轄地,如果沒有發生跨地區的環境污染的侵權案,由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發生跨地區的環境污染的侵權案,由他們的共同上一級法院指定管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污染者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單行法的規定;相關環境保護單行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第二條兩個以上污染者共同實施污染行為造成損害,被侵權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請求污染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兩個以上污染者分別實施污染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一個污染者的污染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被侵權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規定請求污染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兩個以上污染者分別實施污染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一個污染者的污染行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損害,被侵權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請求污染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兩個以上污染者分別實施污染行為造成同一損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為只造成部分損害,被侵權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規定請求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污染者與其他污染者就共同造成的損害部分承擔連帶責任,並對全部損害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對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危害性以及有無排污許可證、是否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否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等因素確定。

第五條被侵權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分別或者同時起訴污染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被侵權人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第三人的過錯程度確定其相應賠償責任。

污染者以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條被侵權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請求賠償的,應當提供證明以下事實的證據材料:

(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二)被侵權人的損害;

(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與損害之間具有關聯性。

第七條污染者舉證證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污染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一)排放的污染物沒有造成該損害可能的;

(二)排放的可造成該損害的污染物未到達該損害發生地的;

(三)該損害於排放污染物之前已發生的;

(四)其他可以認定污染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的情形。

涉及到環境污染訴訟管轄地的具體範圍應當根據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對於相關情況的辦理應當根據環境污染實際造成的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辦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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