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的民事責任包括哪些 - 需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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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的民事責任包括哪些,需要注意什麼

要是環境污染的行為人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方面的損害,那麼對其進行賠償是肯定的了,除此之外其還需要承擔哪些民事責任呢?相信這才是很多人比較關心的問題。那麼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分析吧。

一、環境污染的民事責任包括哪些

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因環境污染而侵犯他人財產權、人身權等其他權益而應當負有的法律責任;二是因生態破壞侵犯他人財產權應負的民事責任;三是因其他侵犯他人環境權益的行為所應負擔的民事責任。我國相關立法則主要規定了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第一個表現形式即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致損的侵權責任】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環境保護法》第41條第1款規定 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水污染防治法》第85條規定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由於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該法第87條規定 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62條規定 造成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71條規定 受到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並賠償損失;完全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並承擔賠償責任。

二、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注意事項

1)因發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違反該義務所造成的損失或導致損失擴大的,受害人有權主張損害賠償。

2)“直接受到損害”的用語旨在對侵權行為人的賠償責任予以合理的限制,但只要受害人的損失與污染環境的行為存在因果關係,受害人就應當是因環境污染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判斷受害人是不是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案件審理中予以查明,而不應當在案件受理中的審查起訴環節加以判斷。在環境污染致害的損害賠償糾紛中,對於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於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需要注意的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對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的處理在性質上屬於民事調解行為。環保部門對此作出的處理決定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環保部門所作的賠償處理決定不服,只能以侵權行為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上文的介紹,相信此時大家已經清楚環境污染方面的民事責任主要就是要求排污人採取必要措施排除污染,然後對受損害的人進行想要的賠償。如果其涉及到了刑事犯罪的話,那麼還有可能受到刑事處罰。本站為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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