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商業詆譭行為的認定及其法律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5W
電信商業詆譭行為的認定及其法律責任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所以應當有權自主決定在什麼領域中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公司的經營範圍,不應當內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或指定,而是應當由公司自行確定,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公司經營法規是約束公司經營行為,保證市場平穩運行的重要手段。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商業誹謗行為的法律責任



  1、商業詆譭行為的民事責任

我國《反法》未對商業詆譭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專門規定,可以依據《反法》第20條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此之外還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101條,第120條,第20條的規定來要求賠償。


  2、商業詆譭行為的刑事責任

如果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還可以依據我國《刑法》第221條,231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要承擔如下的刑事責任:

(1)對自然人,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並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罰

商業誹謗其實是屬於不正當競爭的,這種行為已經違反了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詆譭除了要承擔必須的民事賠償責任以外,情節嚴重的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比如説對公司的主要負責人處以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單位犯罪的話,將追究主管和主要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