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結婚後能否辦財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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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以下條件的,結婚後可以辦理財產公證:必須是合法結婚的夫妻雙方;必須是夫妻雙方真實自願對婚後財產達成約定;必須夫妻雙方親自辦理公證;夫妻雙方對婚後財產約定必須合法,不能違反公序良俗,不能有損害第三人或國家利益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民法典規定結婚後能否辦財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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