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婚後財產公證能否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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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公證後可以撤銷,但需要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民法典規定婚後財產公證能否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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