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家庭財產公證後法院能否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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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家庭財產雙方已經在婚內進行了書面的協議時,法院在受理離婚訴訟時一般會認定書面協議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由此可見法律保護夫妻雙方對於婚內財產所作出的合法約定,所以法律自然保護經過公證後的夫妻婚內財產協議,在訴訟中,法院一般會按照婚內財產協議的有效約定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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