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無權處分的財產分割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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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無權處分的財產分割範圍有哪些

一、夫妻一方無權處分的財產分割範圍有哪些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男女雙方結婚前的財產,不管是動產、不動產,在婚後均歸原來的一方個人所有。即使離婚也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二)、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由於這類費用是公民因個人身體健康受到傷害所依法獲得的補償,理所應當歸受到傷害的公民個人所享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身體健康受到傷害,依法所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同樣也只能歸受到傷害者本人所有;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如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其遺產只歸已婚的夫或妻一方繼承或者受遺贈,夫或妻一方便享有所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的所有權。這一規定尊重了贈與人和立遺囑人的意願;

(四)、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的供夫或妻個人使用的生活消費品,如衣物、飾物等。這類財產在使用價值方面具有特殊性,不是夫妻雙方通用或者共用的生活用品,所以應屬於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其他一方個人財產,是指依照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而歸屬於特定行為人本人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因參與體育競賽活動取得優勝而榮獲獎盃、獎牌,這類物品記載着優勝者的榮譽權,其財產所有權應當歸享有該項榮譽權的夫妻一方。

二、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權處分怎麼辦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換句話説,任何一方對家庭大額財產的處分,必須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但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無需經對方的同意。

(一)、《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合法收入等,原則上,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非為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大額財產的處理,應當遵循共同協商的原則;夫妻一方無權擅自處理。已經處理的,除善意第三人外,原則上無效,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如果沒有相應法律依據,而無故得到他人的財產,在法律上稱之為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拒不歸還的,如果數額較大(2萬元以上),構成侵佔罪。財產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1、《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2、《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離婚分割財產中,在婚姻中沒有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有過錯的一方進行損失賠償,或者是在夫妻財產分割的時候少分割一些,或者是淨身出户。不過一定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對方是有過錯方,取得證據的手段必須是合法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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