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自管公房離婚時怎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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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自管的房屋。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系單位自管公房,婚前或婚後由一方向本單位取得承租權,離婚時不符合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則仍由原承租方繼續租賃。另一方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如果原公房面積較大可分室居住的,可調解或判決暫時居住,暫住方應交納一定的房屋使用費或其他必要費用。如無法分室居住,無房一方又經濟困難的,則應由承租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如離婚時雙方均可承租該公房,法院在處理時認為需要變更租賃關係的,應徵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經同意後方可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係。取得承租權一方應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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