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 - 自媒體賬號是否作為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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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賬號、訂閲號、微信公眾號、根據是否具有盈利性來劃分,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共同經營,對這些虛擬財產都有貢獻的,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參與離婚財產的分割。如果上述賬號僅僅具有娛樂性,則沒有必要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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