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哪些算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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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哪些算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解析:除雙方約定婚後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外,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
(1)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2)知識產權的收益;
(3)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4)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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