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夫妻離婚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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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夫妻離婚財產分配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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