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後的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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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間夫或妻一方的所得財產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以及一般理解,因為此時婚姻關係尚處於存續期間,如夫妻雙方沒有約定,則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時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分居後的財產分配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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