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由父母為子女買的不動產產權屬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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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後由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的屬性,若只登記在子女夫妻一方的名下,根據2011年7月最高法頒佈的《關於<婚姻法>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明確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若婚後由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子女夫妻雙方的名下,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婚後由父母為子女買的不動產產權屬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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