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離婚中對合夥經營財產如何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1W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婚內以合夥名義經營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以雙方協商,由一方補償另一方價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婚內的合夥經營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結合相關司法解釋,一般的分割方式為分割現有的夫妻名下財產後,針對合夥企業的經營權,一般歸一方,給另一方相應數額的經濟補償。

民法典離婚中對合夥經營財產如何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