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院關於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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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院關於返還彩禮

中國農村的婚嫁彩禮一路攀升,尤其是一些貧困山區從最初的幾萬元飆漲至目前十幾、甚至二十幾萬元的現象屢見不鮮。甚至有個別農民把嫁女作為改變貧困生活的手段,使一大批年輕人因彩禮問題而“婚不起”。針對一些地方天價彩禮、奢侈浪費辦婚禮等問題,2018年12月,民政部要求,全面推進婚俗改革,倡導簡約適當的婚俗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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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彩禮的返還數額


彩禮的產生源於中國西周時期的聘娶婚制(它是以男方給予女方或女方家一定數額的聘禮作為成婚條件的婚姻) ,以“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為婚姻成立的條件。“六禮”之一的納徵或稱納幣,即為彩禮之意。彩禮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給付一方是以結婚為目的而給付的。

2、是按當地的習俗而給付的。如不滿足這兩個條件,則只能按贈與處理。

彩禮返還原則上應當是全額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可能彩禮已用於購置雙方共同的生活物品,已消耗或已轉換為共同財產時,可結合婚姻關係或同居生活的長短、是否消耗和是否轉換為共同財產等具體事項,綜合把握。

實踐中,給出去的彩禮可以要回嗎?答案是肯定的,但此時要回彩禮也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才行,其實也就是符合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的返還彩禮的情形,這樣男方主張返還彩禮的,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一般情況下都是無法全數進行返還的,這點還請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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