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婚前財產屬於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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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8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但是,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9條又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前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於該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所以如果夫妻沒有對婚前財產約定屬於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的話,那麼婚前財產仍屬於一方個人所有,並不因為有了婚姻關係或者婚姻關係持續了多長時間而發生性質上的轉化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婚前財產屬於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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