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撫養權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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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方式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離婚後的父母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子女的撫養權進行變更的,需要簽訂一份《變更撫養權協議》。由於先前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已在婚姻登記部門備案,《變更撫養權協議》是對《離婚協議書》內容的重大修改,另外,變更撫養權屬於重大人身關係變更,出於謹慎,故要求該對離婚男女之間簽訂的《變更撫養權協議》辦理公證

離婚孩子撫養權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1條

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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