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上户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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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7條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户主憑《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父母雙方結婚證、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等,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當事人的子女,在出生一個月以後再申報户口的,需要同時出具親子鑑定證明,當事人可以事先諮詢户口申報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覆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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