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上户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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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上户口一般需要以下材料:
1、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
2、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屬計劃外生育的,持嬰兒母親所在鎮或鎮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3、嬰兒父或母的集體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
4、屬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應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請,報市局審批。
5、對出國人員(留學、經商、務工)在國外出生子女的落户問題,應本着簡化手續的原則,憑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可在其父或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撫養人處落户。
因各地政策存有差異,建議辦理時提前諮詢當地派出所户籍管理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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