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強制探視子女是可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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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探望權賦予了提起強制執行的效力,同時也規定了有關探望權的判決和裁定是執行根據。但是須注意的是,這裏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
此外,如果子女已滿8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如果要強制探視子女是可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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