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否能不經未成年子女同意處分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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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況討論,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監護人除為維護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也就是隻有為了監護人的利益時才能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不是直接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處分財產,造成損失的,監護人應當賠償。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 :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父母是否能不經未成年子女同意處分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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