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連帶責任擔保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一、無限連帶責任擔保規定是什麼?

無限連帶責任擔保規定是什麼?

1、無限連帶責任擔保規定是雙方當事人通過約定的方式其中一方如果沒有履行到期債務,那麼應當承擔無限的連帶責任。擔保是當事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雙方一起約定,是為了讓債務人履行債務,維護債權人的權利的一種法律制度。一般來説擔保是要籤擔保合同的擔保合同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2、擔保在法律的界定內有5種合法的方式,也就是抵押、質押、定金、保證、留置,不能唱新的擔保形式。

抵押,留置質押這三種形式取得的是擔保物權,所以對於擔保物或將其變賣變現得到的價款它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而訂金和保證則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3、擔保也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這兩種,擔保的區別在於擔保人是否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在一般保證中,如果到期債務人,確定不能履行其還債義務才可以問擔保人要求償還債務。而連帶責任擔保就不一樣,若債務人沒有償還其應該償還的債務,那麼債權人無論是找債務人還是擔保人要求賠償都是合理合法的。

4、譬如説,李某借給吳某20萬元,楊某作為一般擔保人擔保那麼債務到期的時候,李某必須證明吳某確實拿不出20萬才能問楊某要錢,否則楊某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連帶責任擔保就不同了,比如李某説借給了吳某20萬元,楊某做擔保人,債務到期的時候李某無論找楊某或者吳某要20萬都是可以的。

5、我國法律是不承認有限連帶責任擔保的,所以我們通常所説的連帶責任,擔保只能是無限連帶責任擔保,也就是説在債務人沒有履行還債之前連帶責任還是存在的。

6、如果自己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債務人沒有能力償還的情況下擔保人應當以自己所有的財產予以償還,暫時沒有能力償還的,可以等到有財產後償還如不償還債權人可以予以起訴。

二、個人無限連帶責任擔保規定是什麼?

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每個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都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而合夥的債權人也有權向合夥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要求其清償債務的一部分或全部。

連帶責任是指兩個以上須承擔同一民事責任的人,權利人可以對任何一方提出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在向權利人承擔責任後,各責任人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再分擔責任。

連帶責任作為一個複合詞組,其中心詞在“責任”二字。“連帶”作為限制詞置於其前,即強調了這種責任的本質屬性,意在使法官抓住“一事物區別於它事物的本質特徵”來正確適用。

連帶責任是因民商事活動中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後確保債權實現的法律規定,散見於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它揭示的是兩方(債權人、債務人)、三角度的關係,既包括了債權方和債務方,還及於由內在法律關係而被牽連進來的一方或多方。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擔保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這是為了確保債權人的債權確實能夠得以實現。如果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話,那麼相對來説責任是比較大的,擔保的時候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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