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住證辦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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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證人在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二年內申請補辦簽註的,自簽註之日起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需要再次簽註的,持證人應當在補辦簽註之日起每滿一年前六十日內再次申辦簽註。各有關部門會在簽註申請受理後三個工作日內完成簽註條件核定,並向公安機關和各受理點反饋核定結果和依據。符合簽註條件的,公安機關即時予以簽註。
法律依據:《户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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