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居住證辦理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成都市居住證辦理需要以下條件:
一、身份證明:
《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本人近期相片(白底1寸1張);
二、居住證明:
1、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和複印件);
2、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買賣合同摘要》原件或提供《成都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含《成都市房產買賣協議》)、契税完税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3、居住在安置房、農村集中安置區、開發區未取得房管部門頒發的房屋產權證的,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之一:由政府房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安置協議、房屋分配證明、批准自建房等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三、工作證明:
近6個月連續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的清單(原件);
下列證明材料之一:勞動合同、企業或個體工商户營業執照副本、《成都市工商靈活就業(營業)輔導證》(原件和複印件)。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註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成都市居住證辦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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