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以自身名義借錢 - 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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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當中,一方僅以自身名義借錢,其實並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有時候也可能是借款人的個人債務
1、原則上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為婚後夫妻共同生活的產生的債務。
2、特定情況下可認定為個人債務,只要夫妻的另一方能夠證明存在該事實。
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已經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於債務發生時知道夫妻已經約定財產分別所有的。
債務人與第三人串通並虛構債務、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非法犯活動中所負的債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方以自身名義借錢,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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