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辦理過期身份證需要什麼材料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8W

異地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人需交驗下列身份證件之一: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證(僅限居民身份證換領);
(3)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公安機關簽發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受理地公安機關要以全國人口基本信息資源庫數據信息為準,嚴格核驗申領人身份信息。
法律依據:《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工作十條準則》第三條規定,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申領人提供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住址變更除外)與人口系統中信息不一致難以確認身份的;
(三)申請人相貌特徵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身份的;
(四)有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偽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國家機關證件行為的;
(五)屬於國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的。對於以上情形,仍需回户籍地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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