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小孩未滿兩週歲女方能放棄撫養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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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小孩未滿兩週歲女方能放棄撫養權嗎
律師解析:離婚時孩子未滿兩週歲,女方可以放棄孩子撫養權的。
訴訟離婚時,在一般情況下,兩週歲以下的子女,法院會考慮孩子年齡太小,通常還處於哺乳期,對女方的依懶性較強,一般會判給女方,但是如果屬於以下情況,也有可能判給男方:
(1)存在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情況;
(2)女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男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男方要求孩子撫養權,女方也同意孩子歸男方撫養。
所以説,孩子未滿兩週歲,也不是説撫養權一定是屬於女方的,女方也是可以放棄撫養權的。
但是需要説明的是,如果男、女雙方均不要孩子的撫養權的情況下,法院一般判決不準予雙方離婚。
協議離婚時,女方放棄孩子撫養權,孩子由男方撫養,在男女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當然是可以的。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週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
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週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週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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