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怎麼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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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分户條件:
1、公民分户的標準是一家雖同居一處,但經濟獨立,分別生活,可以分別立户。
2、分户的條件是實際住房有兩個以上自然間,且單獨生活。單元樓房的分户僅限於離婚分户,筒子樓的分户按平房分户辦理。自建房等違章建築不予分户。
(1)一家同居一處,因結婚單獨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4)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户手續的;
(6)户口凍結地區的分户工作,仍執行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北京市公安局《關於拆遷範圍內暫停辦理居民户口遷入或分户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地字(1992)第299號的文件規定。
分户程序:
(1)當事人持分户的書面申請、結婚證、房屋租賃契約以及房屋承租人同意分户的文字材料等證件證明;
(2)到現户口登記地派出所申請;
(3)經外勤民警調查核實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於辦理分户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户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户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五條 户口登記以户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户,以主管人為户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為户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別立户。户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户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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