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户口簿分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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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的基本條件是:分户人必須是獨立居住、獨立生活。所謂“獨立居住”即有自己的獨立房屋(房產),“獨立生活”即經濟獨立、日常生活自理。
1.一户中如有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子女結婚後以整户(配偶為農業户口的,必須將户口遷入要求分户人的户中)為單位分户;如户口裏只有一個子女的不分户;
2.夫妻離婚不分户,只變更户籍信息中的婚姻狀況;如一方(户主除外)再婚且有住房則以整户為單位分户;
3.分户的人員須帶二代身份證、照片、原户口薄、村組同意分户證明,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分户。
《户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農村户口簿分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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