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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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律師解析: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被告的身份證複印件。如果沒有這些,也可以是户口本,只要户口本能反映你或他的身份信息即可,另外也可以是户口所在地開的身份關係證明,以上只要有一種就可以了。用以證明原被告雙方主體身份。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是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另外户口本能夠證明婚姻關係也是退而求其次的做法,大部分法院會認可。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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