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明補辦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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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證遺失時,若要補辦,家長需攜帶以下材料向有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1、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
2、在户籍所在地報刊登報聲明舊的《出生醫學證明》作廢報紙一份;
3、需提供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證明;
4、户籍本、身份證、結婚證原件、複印件、遺失證明。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
法律依據
第二十四條
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要求補發,應向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或委託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户口簿及身份證。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未辦理户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户籍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具體補發程序由各地衞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保存。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視為無效:
(一)手寫《出生醫學證明》未用鋼筆或碳素筆;
(二)《出生醫學證明》被塗改,填寫字跡不清或項目填寫不清,有關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
(四)《出生醫學證明》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五)非法印製的《出生醫學證明》;
(六)《出生醫學證明》用機構公章、財務章等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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