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履行與違約金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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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履行與違約金並用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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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是怎樣的,違約金與繼續履行能並用嗎

一.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是怎樣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是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或者補充約定的,當事人出現違約行為時應當採取的補救措施。違約責任也不是一定不變的,合同各方在違約以後,可以再行約定採取合適的補救措施。二.違約金與繼續履行能並用嗎違約金與繼續履行之間,守約方一般只能擇一而提出請求。如果守約方在請求繼續履行的同時,可以請求支付違約金,則可能使守約方獲得過分的利益,有違公平。在違約方被判令繼續履行了的情況下,對守約方而言,僅是對方履行的時間推遲了,這導致的守約方損失一般不會達到預定的違約金的數額。此時守約方在選擇繼續履行後,可進一步請求違約方賠償因遲延履行而導致的損失,這樣方可維持當事人間的利益平衡。但是,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是針對遲延履行而設的,則守約方可同時請求支付違約金和繼續履行。[4]不過,此時違約金是否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判斷,即應基於違約金與遲延履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的比較而作出。2.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可以並存,當違約方違約導致守約方的損失大於約定的違約金時,守約方在請求支付違約金之外,還可要求對未得到補償的損失予以賠償,這是違約責任補償性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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