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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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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