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事實婚姻後與他人結婚是否構成的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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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事實婚姻後與他人結婚是否構成的重婚

先事實婚姻後與他人結婚是否構成的重婚

首先,在理論和實踐中,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的,也即法律婚 法律婚。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結婚但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的,也即法律混 事實婚。

3、與“原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原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的,也即事實婚 事實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結婚但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也即事實婚 法律婚。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的。

對於上述第1、2、5種類型構成重婚罪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主要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1994年12月14日]作出明確答覆:“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但對第3、4種類型是否構成重婚罪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根據刑法罪刑法定原則,即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應作為犯罪定罪處罰。

重婚的確定本身就需要按照一定的基礎進行操作,只要自己的問題的解決沒有實質性的影響,問題的解決就會比較簡單,但是需要自己按照有關規定的進行事情的有效處理,但是重婚事情的確定需要自己合理的應對不同的條件,就是自己需要靈活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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