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構成要件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5W

事實婚姻構成要件有哪些

什麼是事實婚姻?這通常是是男女沒有辦理正式的結婚登記手續,但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一種關係。成立事實婚姻的必須要滿足法律規定的要件才行,那麼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呢?請閲讀下文進行詳細瞭解。

一、事實婚姻構成要件有哪些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事實婚姻能自行解除嗎

事實婚姻的存在形式有兩種:一是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二是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針對這兩種情況,對已經形成的事實婚姻要有限制、有條件地予以承認。因此,關於事實婚姻能否自行解除,要分別三種情況認定:

(一)凡是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雖未辦結婚登記,但長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形成一種現實的、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的,則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履行法定義務,不得自行解除,亦不允許同時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應在對子女和財產問題作出妥善處理的條件下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予受理,並做調解和好工作,經調解和好的,則為其補辦結婚登記;若調解無效,則登記離婚。如果一方要求離婚,或雙方同意離婚,但對子女、財產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的,則應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按離婚訴訟程序解決。按此種方式處理的事實婚姻,原則上只針對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行之前的事實婚姻。

(二)凡是男女雙方或一方不符合結婚條件,或同居生活時間不長的,則認定為非法同居,其婚姻關係無效。這種無效是自始無效,當事人可以自行解除,有關部門亦可強制其解除。

(三)自行解除非法同居關係,如果發生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兒童和無過錯一方的利益出發,依照《婚姻法》關於離婚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解釋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處理》。

我國農村地區或邊遠地區,由於登記不便和長久的風俗觀念等等原因,事實婚姻仍然大量存在着,以上文章已經對事實婚姻做出了一定介紹,事實上,事實婚姻在我國是被有條件的認可的,但在條件的情況下還是應該去相關機構補辦登記。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熱門標籤